比较而言,兰钦相对较强调国家在塑造地方公共领域中的作用。她指出,国家明确地限制并引导着公共领域,这种影响更多是通过组织和政治手段来实现,而不是来自特别普遍深入的专制。清政府禁止多种公共活动,帝王的专制权力和地位,使其经常能够使用不可预见的干涉行为,这就造成地方精英进行政治表态和对抗时显得过于危险。中国不存在与英国相对应的独立的贵族阶层,后者的力量足以禁闭君主。中国官僚体制的卓有成效,也使得其中无法存在类似于法国体制中反抗专制国家权力的推动力。国家在税收、军事、刑事司法等统治的领域形成至关重要的控制能力,尤其是在18世纪,在诸如大型水利工程和主要的饥荒赈济等大规模的活动中,国家的动力支配地位就显得更加重要。不过也正因如此,当公共活动被引导到地方水平时,精英们在那里发现了无数未被国家占有的小范围的机会。公共管理的繁荣,部分是由于清政府坚持基本的最低纲领主义和互不干涉政策,当国家的官僚制度和国库收入无法跟上经济发展的规模和人口增长的速率时,就会形成一种动力,使得官僚机构之外的更为正式的组织得以创造出更多的公共空间。各种公共讨论与公共管理得以结合,推动了更高的组织化程度。公众参与出现在管理形态之中,比国家政策更为合理也更加安全。值得强调的是,地方兴起的公共管理与国家权利并无矛盾,相反,地方官员经常积极鼓励公众的主动性,或支持地方精英经营由官方组建的机构。两者构成谈判的均衡关系,地方水平上的官员和精英共同协调,不让任何一方完全处于支配地位。官员和地方士绅之间的亲和力是在双方意愿基础上的联合。在基层一级,除了乡绅作为官员和地方社会团体之间经纪人的非正式作用之外,不存在其他的管理行为。然而与以正规机构为基础所不同的是,它们往往有自己的资金,为更加开放和更具特色的公共生活奠定了基础。通过这些活动,地方精英还要求拥有在组织、资金以及公共事务的指挥形象方面的经验。地方官僚机构与公共领域的冲突当然是存在的,但多集中于对政治潜在危险的基本估计和控制方面,通常不会导致旷日持久的冲突。作为一种平衡,清政府鼓励超官僚体制的活动,同时拒绝其政治目的。但无论是比起地方官员还是衙门,公共事务中的精英都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地方官员不久就要调任离开,衙门缺乏社会声望。如果面对的是一名毫无同情心的地方官员,社团可能退而寻求“软战略”(soft strategies),在官员离任后再重提主张。[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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