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公之制度,如五千户国;侯之制度,如不满五千户国;亦置一军,千人,中尉领之。伯、子、男已下各有差,而不置军。大国始封之孙罢下军,曾孙又罢上军;次国始封子孙亦罢下军;其余皆以一军为常。大国中军二千人,上下军各千五百人。次国上军二千人,下军千人。其未之国者:大国置守土百人,次国八十人,小国六十人。郡侯、县公,亦如小国。制度既行,所增徙各如本,奏遣就国。而诸公皆恋京师,涕泣而去。
《荀勖传》云:时议遣王公之国,帝以问勖。勖对曰:“诸王公已为都督,而使之国,则废方任。又分割郡县,人心恋本,必用嗷嗷。国皆置军,官兵还当给国,而缺边守。”帝重使勖思之。
勖又陈曰:“如诏,准古方伯选才,使军国各随方面为都督,诚如明旨。至于割正封疆,使亲疏不同,犹惧多所摇动,思维窃宜如前。若于事不得不时有所转封,而不至分割土域,有所损夺者,可随宜节度。其五等体国经远,但虚名,其于实事,略与旧郡、县、乡、亭无异。若造次改夺,恐不能不以为恨。今方了其大者,以为五等可须后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