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昭示我们,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愈是发展,政府工作就愈是具有挑战性,并且愈是要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层面受到来自公众和社会的审视与监督。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负责精神、完善的责任机制和问责机制,无疑是一个有效率和有公信力的现代政府所必需的品格及活力的源泉。
温家宝总理于2004年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强调的,有权必有责、权责统一才是依法行政的基石。行政问责制度的现实效应就在于,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行政人员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从根本上保证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初衷。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政府工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完善的责任机制和问责机制应强调:第一,问责的核心理念是权责的统一,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也是建构责任型政府,推进民主化进程的基本要义之一。第二,探求建构问责制度的深层意蕴在于预防,不在于追究。制度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树立一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的理念,从而预防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的发生。第三,真正的问责,既来源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远的政治氛围,而不仅仅是组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