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这种模式选择,我们当然能够理解:如果权衡针对的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物,那么用于目的的手段自然应是我们最得力的东西;这样,目的就属于愿望之类,它所意愿的是我们无能为力的事物。而且更关键的是,“如果我们凡事都权衡,就会没完没了”。这是否意味着,“应在某处停下来”,或者说,幸福就是某种停住愿望的脚步呢?这点并不十分清楚:亚里士多德是不是没有看到,人可以在某种情况下去选择当医生而不是当演讲家或政治家呢?对行为的选择是不是一种对目的的选择,它考虑的是不是关于某种生活理想,或者说,关于人以为使他自己幸福的东西,是他对“美好生活”的理解的或远或近的切合性呢?我们对此疑难将会作进一步的研究,现在想表明的是,手段—目的的模式并不适用于整个行为领域,它只针对技艺问题,事实上,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在卷Ⅵ论及明辨时所思考的问题。而且更糟的是,手段—目的模式走在一条错误的道路上,它在完全工具性的关系内来思考次要目的与终极目的之间的关系。[2]
卷Ⅵ所探讨的美德更具判断性,与卷Ⅱ-Ⅴ所探讨的(勇敢,节制,自由,正义)在特征上截然有别,它提供的权衡模式也更具体。在此,权衡指向的乃是明辨,是实践的智慧,更确切地说就是明辨之人所遵循的生活之路。[3]这里的问题似乎是:最合于终极目的的计划由谁说了算?在这点上,卷Ⅵ的最大贡献在于,亚里士多德就明辨与贤人建立了一种密切的联系,对于他来说,只有贤人才能同时确定规范和事例,并且在他的完全个别性中认识了处境时,明辨与贤人之间的联系才有意义。对明辨的这一应用,将在第九研究中进一步探讨,我们将在某些特殊的从未碰到过的情形中追究道德规范到伦理目的的往返运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