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逻辑心理化和将其变成一种心理学科以及将逻辑规则和规范阐释为心理的规则和规范,完全明白无疑地证明是一种荒谬无聊的做法。为此,只需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已提出的并构成所有逻辑学内核的,以及突出人的认识的工艺论观念的新近经验主义将之与所有类型的经验的、心理的学说混合在一起的直谓(apophantisch)原则和理论彻底挑出,只要构建一种纯形式逻辑以及一种对其原则的纯粹的意义分析。人们只需看一眼,这些原则的纯粹而清晰的意义,这些规则的观念而绝对的性质以及对其所作的种种心理阐释的荒谬,就十分清楚地凸显出来。这足够完全弄清楚:逻辑学和伦理学是两门应严格加以区分的学科;此外,有诸如作为观念的绝对认识的理性一类的东西,其本质能够通过纯观念的规则而被规定。由此,一切逻辑经验主义都被打上了荒谬的印迹。
在伦理学,事情要糟糕些,因为尽管伦理学自古以来就产生,我们对形式逻辑的类似物的寻求仍是徒劳无益的。亚里士多德之所以是逻辑学之父,是因为他真正是逻辑分析学的创始人,逻辑分析学我们也称为形式逻辑。在他那儿,对无论如何是由他提出的原则和规则的阐释的纯正,大概也还有某些令人感到不足之处。尽管他的《尼各马科伦理学》提供好多美好的东西,但是他并不能凭借此伦理学就在同样的意义上成为伦理学之父。倘若引导我们进行类比考察的猜测是正确的,那么在伦理学领域,在理性实践领域也有像分析学、形式实践学(Praktik)一类的东西,也有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脱离实践的质料(Materie),表述纯形式的合规则性,这类似于形式逻辑的规则在认识方面所做的那样,脱离认识的所谓质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