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稍近于常情者:《晋书·食货志》载户调之式,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此恐亦仅能取诸户主。课调既愈远而愈轻,则二十八文,必尚不及米五斗之价。此大粗略;且远夷情形,亦与中国不同;不足以考谷价。
《齐书·豫章王嶷传》:嶷为荆、湘二州刺史,以谷过贱,听民以米当口钱,优评斛一百,此条最可考见南朝谷价。荆、湘为产米之区,参看第二十章第一节。谷斛不及百钱,余瘠薄之地当较贵,则当在百钱左右也。梁天监四年,大穰,米斛三十,其必病农,自无疑矣。
然《魏书·食货志》言:天兴后比岁大熟,匹中八十余斛。《隋书·食货志》言:东魏元象、兴和之中,频岁大穰,谷斛至九钱。魏初绢匹,假依石勒时中绢为四千,斛得钱约五十,其斛傥与古量相同,已去天监之世不远。东魏之世,斗、称于古,既已二而为一,则古斛一斛,仅得四钱半,不惟视梁之米斛三十为廉,且较汉宣帝时谷石五钱犹下矣。岂其所谓斛,犹以古斛言之邪?然南北朝时,不论南北,粜价皆贱,则似不足疑。此当时论者,所由多以伤农为虑也。
日食之量,在前世为人五升,已见《秦汉史》第十五章第一节。晋、南北朝之世,似亦无甚差殊,此固不应有异也。《晋书·食货志》载邓艾论屯田之语曰:“六七年间,可积三千万斛于淮北,此则十万之众五年食也。”十万之众,五年食三千万斛,则人年食六十斛,以三百六十日除之,日得一斗六升余,此似乎大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