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二等组织
此项组织分中等学堂与小学堂两类。中等学堂设监督一人,统辖全学员、董司事、人役,主持一切教育事宜。监督以下不分部,只设教员若干人,分教各种科学,此外设有掌书、文案、会计、庶务等员。如备有学生斋舍的学堂,另设监学二员,以教员兼充。初级师范学堂,除添附属小学办事官一人外,其余全同。
小学堂设堂长一人,主管全校教育,督率堂内教员及董事、司事。堂长之下,设有正副教员,或专科正教员若干人。但如学堂狭小、学生名额在六十以下者,教员即由堂长兼充。
四 师资
新教育初行,除监督外,自总教习以下,概用洋员,所有教育业务,差不多全在外人手中。庚子以来,新式人才逐渐产生,于是渐由洋员移归于华员。据《奏定学堂章程》,所规定各级学堂的教员标准为:(1)大学堂分科正、副教员,暂时除延访有各科学程相当之华员,其余均聘请外国教师充选。(2)高等学堂的正教员与大学堂相同,其副教员则以华员充当。(3)优级师范学堂的正副教员的资格完全与高等学堂相同。(4)普通中学及初级师范学堂的正副教员,暂时只可择游学外国毕业、曾考究教育法理者充任,或择学科程度相当之华员充当亦可,不必限于师范毕业生。(5)高等小学堂的正副教员,暂时以简易师范生充选;初等小学堂的正副教员,暂时以师范传习生充选。(6)实业学堂的正副教员,各按等级与相当之普通学堂资格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