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自明性并不囿于那些不能被证明的普遍原则。当我们承认了一定数量的逻辑原则之后,就可以从这些原则推演出其余的原则;而推演出来的命题往往和那些未经证明的假定命题一样的自明。此外,一切算术命题都可以从逻辑的普遍原理推演出来,像“2+2=4”这样的简单算术命题,也像逻辑原理那样是自明的。
似乎还存在一些自明的伦理原则,例如“我们应该追求美好的事物”,尽管它们有更多争议。
应注意的是,就普遍原则的一切情况而言,处理常见事物的特殊事例比普遍原则更为明显。例如,矛盾律指出,任何事物都不能既具有某种性质又不具有这种性质。只要理解这一规律,就会发现这是显然的,但当说我们所看到的一朵玫瑰不可能既红又不红,这时候就没那么显然了。(当然,玫瑰花有可能部分是红的,部分不是红的,或者玫瑰花可能是粉红色的,我们几乎不知道是否应该称为红色。但在前一种情形下,玫瑰花作为一个整体显然不是整个都红,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只要我们对“红”给一个精确的定义,答案在理论上也可以是确定的。)我们通常通过一些特殊事例才能看到普遍原则。只有那些善于处理抽象概念的人,才能不借助事例帮助便轻易地掌握普遍原则。
除了普遍原则之外,另一类自明的真理是直接由感觉得来的真理。我们称这样的真理为“知觉的真理”,而把表达这类真理的判断称为“知觉的判断”。但在这里,需要相当多的谨慎方可得到自明真理的确切性质。实际的感觉资料既非真确的也非虚假的。比如说,我所看到的一块特定的颜色,的确就这样简明地存在着的:它不是一个真确的或虚假的事物。的确存在这样一个斑块,的确它有一定的形状和亮度,的确它被其他某些颜色环绕着。但是,就像感觉世界中的其他事物一样,这一块颜色的自身不同于那些或真或假的事物,故此,我们若说它是真确的,并不恰当。这样一来,无论从我们的感官中得到何种自明真理,它们都必然与从感官得来的感觉材料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