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散居之户不成村镇者,难以历举”④的现实,清王朝一意推行的保甲制度在高度分散的乡村社会中,事实上很难步调一致地贯彻下去。这不能不导致保甲制度在一些地区类同虚设,“甚至户绝则本甲受其困,甲绝则本里被其殃”⑤。因此,甲村不合,人村分离的情况多有存在。如雄县,“今则生齿日繁,迁徙靡定,往往一村而分隶数社,且有社甲系本境,而其人久徙他境者”①。再如邯郸,“近乃有社名在东而地在西者,社名在北而地在南者,由是窜社跳甲弊端以起,非立法之意矣”②。
在复杂多样的乡村社会实际的制约下,任何政权作用下的控制系统,都只能在变通甚至变易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施。所以,真正在乡村中发生作用的组织系统呈多样性特点,其名称、规制、职能、分布状况绝不会像章程拟定的保甲制度那样规范齐整。“没有任何东西比保甲制的准军事准则更能清楚地说明规范的和记述实际的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分层次的十进制编制机构并不反映中国社会中任何实际存在的可用数字表示的区划,而是在划分并控制社会的尝试中强加给中国社会的。”③因此,在乡村社会生活中,社会控制组织并不依赖于单一的保甲制。官方刻意推行的保甲制未必比依存于乡村民俗、世情、宗教、血缘、习惯诸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民间控制系统更有活力,更为有效。这些多样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有乡约、宗族、乡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