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公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教育法规的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主要是由省、直辖市以及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立法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可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关教育的内容规定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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