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 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应当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核实, 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二百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 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 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 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申请司法确认的, 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 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 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 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