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上情况,我国政府对于以公立学校转制为代表的“收费型”办学体制改革的政策也开始从支持试点转向限制整顿。在1994年《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和‘公办民助’等形式。”1996年《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中也提出:“现有公办学校在条件具备时,也可酌情转为‘公办民助’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但到1998年,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态度就已经发生了变化,其中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从严控制……各地要抓紧治理‘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一校两制’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则更明确地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到2006年,对“转制学校”的治理则开始变得更直接和严厉,在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62]根据这一精神,各地也“纷纷开始采取强硬政策整顿高收费的‘改制学校’”[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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