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政道】雍正推行“火耗归公”
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到山西巡视,山西巡抚诺敏、山西布政使高成龄上书雍正,呈报该省征收“火耗”问题十分严重,民众怨声载道,建议整顿地方“耗羡”,奏请把山西全省的题解“耗羡”全部归公,一部分抵补国库亏空,一部分作为养廉银发给各级官吏。雍正面对这个奏折,颇感踌躇。
何谓“耗羡”?原来古代官府向百姓收税,大多为粟米、布丝等实物,这些东西都由百姓自行运送到官府。明朝中叶,张居正进行财政改革,实行一条鞭法以银两代替实物。在正税之外还增加了附加税,用来补正税之不足,这种附加税就称作“耗羡”,又或叫作“羡余”。这种附加税主要是用来补偿官吏征税工作中,管解、运送等诸多开销,故此需要纳税人来承担。地方官吏在征收了这种附加税后,不必把多余耗羡上缴,可以留作地方官署的办公费用。
在诸“耗羡”之中,以“火耗”所占比例最大。由于各州县官署从百姓手中征收来的地丁钱粮,大都是成色不等的散碎银两。而上缴国库的银子按照规定必须是重量相等、成色一致的银锭。因此各州县官衙就将征收来的碎银重新熔铸,税银在熔铸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损耗,称之为“熔销折耗”,为此,税吏要向老百姓额外多收一些来补偿。这多缴的部分就叫做“火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