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上讲,办学主体可以是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如果举办者是政府,则属于公立学校;如果举办者是社会团体或个人,则属于民办学校。在一些国家,按照注册形式,将学校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公立学校、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和营利性私立学校。所谓“营利”或“非营利”之间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办学经费的结余,而在于如何处理办学经费结余。如果允许将办学经费结余用于某些人的分配,则属于营利性机构;反之,如果将办学经费结余全部用于学校的发展,包括提高教职员工的收入待遇,则属于非营利性组织。[48]相应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对于上述两类学校也有不同的规定,最大的差别在于,非营利学校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营利性学校则不能享受此待遇,需要照章纳税。
从学校的经营属性看,又可以从控制和经费来源角度加以区分,学校的控制主体可以是政府或者是非政府机构,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可以主要依靠财政拨款,或者主要依靠学费和社会捐赠等非财政性经费。如果办学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则属于公立学校;如果办学经费主要依靠非财政性经费,则属于民办学校。
一般来说,学校法人和经营属性的对应关系是,公立学校对应着政府控制和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而私立学校则对应着非政府机构控制和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民办教育的界定如下:“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近年来,由于教育实践活动的复杂性超出了公私立教育体制的简单划分,公私之间的界线开始变得模糊起来,学校法人属性和经营属性之间的对应关系出现了多种交叉和组合情况。一方面,政府下放公立学校的控制权,由学校自主管理,或者由社会团体参与管理,从完全依赖政府拨款转变为在政府拨款的同时,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在义务后教育阶段,学费成为重要的非财政性经费来源。另外,公立学校在某些方面借鉴企业经营的做法,甚至将某些服务内容转交给私人机构去提供;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财政和非财政方式,对私立学校进行积极的干预。上述各种交叉和组合情况,被统称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