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袭使用等级制
略通元史的人就知道,元代有四等人的划分,但有关这一制度的明文规定至今尚未发现,四等人制始于何时,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在金代就已经把人们分成等级了。女真人初进中原,除了重视本民族及与本族属于一个族系的渤海人以外,又把辽地人视为汉人,把原北宋河南山东地区人民称为南人。
其后,又称南宋人为南人,称金统治下的汉人为北人等,在任用掌管兵权和钱谷的官吏时,“先用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人”。
蒙古进入中原以后,曾按照先降服地区统治者的地位高于后降服者的习惯,把境内各族人分别称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四种,约至成宗大德之后,这种四等人制以及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名称才最后形成和普遍应用。
实际上,元代四等人制不过是人们根据征服先后随意称呼、相沿成习的一种不成文规定而已。这一制度虽然不是忽必烈时期最后形成,却是形成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阶段。
关于四等人的划分,忽必烈时期基本定型。第一等人为蒙古人,是元朝的“国族”,拥有各种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特权,地位最高;第二等人是色目人,包括西北各族、西域以至欧洲“各色名目”之人,由于他们归附蒙古较早,最得信任,待遇仅次于蒙古人;第三等是汉人,即指淮河以北原来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人,包括汉族和契丹、女真、渤海、高丽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之人等,待遇次于色目人;第四等是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统治下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地位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