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说,我们已经看到,没有什么对象的存在是不容怀疑的。因为,存在不是一个谓语,所以断定一个对象存在总是断定一个综合命题;并且,已经表明没有一个综合命题是逻辑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包括描述我们的感觉内容在内的一切综合命题都是假设;无论这些综合命题的或然性如何大,我们最终可能发现还是抛弃它为妙。这就是说,我们的经验知识不能具有一个逻辑确定性的基础。的确,这一点从综合命题的定义,即一切综合命题都不能被形式逻辑所证明或否证,就可以推论出来。否定这样一个命题的人,用现代合理性的标准来说,他的行动可能是不合理的,但他并不必然会发生自相矛盾;我们知道,惟一确定的命题是那些不能被否定而不发生自相矛盾的命题,因为这些命题是重言式命题。
人们不应认为在否认我们的经验知识具有一个确定性基础时,我们是在否认任何对象是实在地“给定”的。因为,说一个对象是直接“给定”的就是仅仅说这个对象是一个感觉经验的内容,并且,我们绝不是主张我们的感觉经验没有实在内容,或者甚至主张感觉经验的内容是无论如何不可描述的。在这一方面,我们所主张的只是任何感觉经验的内容的任何描写,都是一个其效准不能保证的经验假设。并且,这绝不是等值于主张没有一个这样的假设能够实际上是有效的。我们自己的确不会企图作出任何这样的假设,因为心理学问题的讨论是在哲学探究范围之外;并且,我们已经说清楚,我们的经验主义不是逻辑地依据于休谟和马赫所采用的那样的原子论心理学,我们的经验主义,与无论哪一种关系到我们感觉领域的实在特点的理论,都是相一致的。因为我们所主张的经验主义学说是一种有关分析命题、综合命题与形而上学累赘之间的区别的逻辑学说;这样的经验主义学说与任何心理学上的事实问题都是没有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