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
这是主张“法治”的一种理由。孟子说过: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平直,不可胜用也。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胜用也。
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
孟子又说:
规矩,方员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皆见《离娄篇》)
孟子所说的“法”,还只是一种标准模范,还只是“先王之法”。当时的思想界,受了墨家“法”的观念的影响,都承认治国不可不用一种“标准法”。儒家的孟子主张用“先王之法”,荀子主张用“圣王为师”,这都是“法”字模范的本义。慎子的“法治主义”,便比儒家进一层了。慎子所说的“法”,不是先王的旧法,乃是“诛赏予夺”的标准法。慎子最明“法”的功用,故上文首先指出“法”的客观性。这种客观的标准,如钧石权衡,因为是“无知之物”,故最正确,最公道,最可靠。不但如此,人治的赏罚,无论如何精明公正,总不能使人无德无怨。这就是“建已之患,用知之累”。若用客观的标准,便可免去这个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