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0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妮女王法》,该法律主要保护已印刷成册图书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随后英国又分别于1801年、1814年和1842年推出了三部改进的版权法,主要延长作者的受保护期限。可以看到,19世纪初期的英国在对书籍作者的版权保护上持比较积极的态度,也因为其保护的对象由出版商转变为了作者,在世界上处于先进地位。但对于广泛意义上的出版作品,如音乐、画作、剧作等,在版权问题上缺少规范的成文规定。从本文来看,19世纪英国已在广义版权问题上有初步的规范,但缺少专门的管理部门,且在具体实施上几乎完全被行业习惯所取代。因此刚出现的版权管理机构不仅无法进行清晰的自我定位,无法明确制定规则,而且也因为与传统习惯相悖而被业界反对。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作者以音乐从业人士的视角批评了版权管理部门的做法,也是形象地表现了当时的英国社会对于版权这一方兴未艾之事业的不同声音。
从篇幅和行文风格来看,本文应是属于当时发表于专门杂志上的短评类文章,其长度适中,语言易懂,在翻译和选录上较便利,且较符合当今读者的阅读习惯;同时,本文发表较早,表现了英国早期对于版权问题的原始意见,在研究版权问题的演进、为后世提供借鉴方面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从内容上看,本文还原了19世纪英国音乐界对于版权规定的反对声音,在版权保护日益完善的历史潮流中,为当代读者提供了反思版权规定初期种种问题的特殊视角,并为后世不断解决问题、完善法律提供了宝贵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