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对于康德来说,道德法则并不是理论理性的发现,而是实践理性的释放,是纯粹意志的产物。“基本的实践概念具有在理性中所给定的纯粹意志形式作为其基础”,而使这种意志具有权威性的原因是,它为一个尚未发现意义的世界立法。也正是在这种意志能力上,在其不诉诸认识的情况下直接产生实践戒律的能力上,实践理性优于纯粹理性。“由于在所有纯粹意志的戒律中,意志决定是唯一的问题”,所以这些戒律根本就不需要“等待靠直觉去获取意义。这是由于一个值得注意的原因,即它们自己生产它们所诉诸的那种实在”。
回想一下下面一点是很重要的,按照道义论的观点,剥离了根本目的和依附的自我概念,并不意味着我们是完全没有目的或根本不能建立道德联系的存在,相反,这种自我概念意味着,我们所具有的价值和关系乃是选择的产物,是优先其目的的自我的占有。对于道义论的宇宙来说也同样如此。尽管自由主义否认存在一种客观道德秩序的可能性,但它并不坚持认为一切任由自然。它认肯正义,而非虚无主义。依道义论的观点所见,这种无内在意义的宇宙概念,并不是意指一个完全不受规导原则支配的世界,相反,它意指一个居住着能够按自己的意愿来构造意义的主体——作为权利的建构主体;作为善的选择主体——之道德宇宙。作为本体的复数的自我,或作为原初状态中的各派,我们达成了正义原则;而作为实际的个体性的自我,我们建立了善的观念。而且,我们作为本体的复数自我所建构的那些原则,包含着(但不决定)我们作为个体自我所选择的那些目的。这反映出权利优先于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