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读完起诉状和答辩状,审判进入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律师吴朋举出示了祁梁山县法院当年对马为民的刑事判决书和淮安市公安局对马为民的劳动教养决定书,用这两份证据证明马为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他出具的第三份证据是一份承包协议,协议上只有原告X委谢前进主任的签字与公章,而没有被告的签字。吴朋举用第三份证据证明当时签订合同的行为没有完成,双方没有形成承包租赁合同与民事关系。
审判长询问被告对这两份证据的意见。
邢春妮回答:“我对这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表异议。但对三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提出不同意见。
“我的第一个意见是,第一份证据即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性。马为民在祁梁县有过打架行为,还坐了牢。这说明被告马为民为其在祁梁山县的违法行为承担了后果,付出了代价,这件事已过去了,而且这件案件也不是发生在他承包大酒店之后,与他承包奔程大酒店并无关联性。
“我的第二个意见是,第二份证据,即劳动教养决定书,只能证明被告与税务所的干部在大酒店里有过打架,但不能证明有抗税行为存在。打架的原因如果需要讲清楚,我下面会出示当时在场的证人证言,这个劳动教养决定书公不公正也放下暂且不说。但我们就算承认这个劳动教养的处分是正确而公正的,它也不能证明原告所说的被告有‘肆意围攻税务人员,抗缴国家税务’行为,因为那帮税务人员那天不是来收税的,是来吃饭而且是来吃‘霸王餐’的!没有收税的前提,哪来的抗税一说?没有抗税的行为,哪有双方合同可以撤销的理由?哪个酒店里不会发生一点打架或纠纷,我们能因为某个酒店发生一点打架或纠纷就可以以此为理由撤销合作协议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告诉我们,只有一方严重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涉及了双方约定的可以撤销合同的条款,合同才可以撤销。因此,因被告被劳动教养过就要撤销他与原告的合作协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