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其他任何一个学派的影响都无法与斯多葛学派相比。斯多葛主义由于特别强调道德责任而对西方法理起了决定性的影响。这种状况产生于对苏格拉底原则的认同,即道德自我意识的普遍有效性使每个人有可能在没有外来指示或权威命令的情况下知道什么是错的。在此之上,斯多葛学派添加并强调了自我对其所处的一切环境具有至上性的思想,所以个人对自己不能正确行事永无推诿的真正理由。每个人都知道什么是对的,也知道怎么做,这是一种命定。这些强调成了西方法律程序中的主导性公理,成为“知道法律不能成为任何人的借口”这一类定理的基础。
要提到犹太教对这一总的结果有什么贡献几乎是多余的,因为,尽管希腊主义和犹太教被假设为处在激烈冲突之中,但这种冲突的种族成分多于理性成分。人们很清楚这个问题难度极大,长期的争论似乎倾向于认为二者不可调和。然而,至少还存在两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
第一,如果我们以那些伟大的先知,而不以那些祭司和仪式的领袖,为犹太教的代表,那么这种不可调和性也就消失了。因为我们马上可以看到,苏格拉底关于道德责任和个人义务的看法与自以西结以降的希伯来先知的看法完全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