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种把正义与善联系起来的方式中,第一种方式是不充分的。某些实践是由一特殊共同体的诸种传统所裁定的,单纯是这一事实还不足以使这些实践成为正义的。使这种习惯性创造物成为正义,也就是剥夺其批判性品格,即令人们允许存在对相关传统所要求的各种互相竞争性解释也是如此。关于正义和权利的论证具有一个不可避免的判断性质。那些认为权利问题应该对各种实质性的道德学说和宗教学说保持中立的自由主义者,与那些认为权利应该基于普遍盛行的社会价值的共同体主义者,都犯了一个相似的错误:两者都试图回避对该权利所促进的目的内容作出判断。但是,这些并不是仅有的选择。第三种可能性——依我所见,也是更为可信的可能性是,权利及其证明依赖于它们所服务的那些目的的道德重要性。
(二)宗教自由的权利
让我们考量一下宗教自由问题。为什么自由的宗教活动应享受特殊的宪法保护?自由主义者可能会回答说,宗教自由之所以重要,普遍的个体自由之所以重要,均出于相同的理由:使人们可以自由地过自主的生活,自由地选择和追求他们自己的价值。按照这一观点,为了尊重作为自由而独立之自我的个人,让他们能够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政府应维护宗教自由。严格地说,尊重自由的吁求并不是尊重宗教,而是尊重有宗教的自我,或者说,是对包含于自由地选择其宗教的能力。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宗教信仰之所以值得尊重,并不是凭借其内容,相反是凭借它是“自由与自愿选择的产物”[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