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学前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时期,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及法规,如《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1987)、《国家教委、城建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1988)。这些法规的颁布,使我国学前教育各项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新中国第一个学前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该文件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学前教育的职责,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该文件还对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行政事务及奖励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定。
特别要强调的是,《幼儿园管理条例》首次以教育法规形式提出“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自此,学前教育评估工作在全国展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依照中央颁布的各项法规、制度,制定了适合本地的评估标准。标准采用量化计分方式,内容涉及幼儿园全方位的工作,基本类型有:为审批登记注册制定的办园基本标准和园长、教师资格审定标准;为促进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教育质量制定的分类定级评估标准;为创设各级“示范园”制定的评估标准;等等。评估工作受到政府的重视,并得到财政、物价部门的配合。各地制定了“按类收费”的标准,引导学前教育走上“按质论价”的市场定价发展道路。评估工作使学前教育有了明确而规范化的发展方向,调动了主办单位加大投入的积极性,全国城乡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普遍得到很大改善。评估制度的建立还提高了依法治教的认识,激励了各类幼儿园自我发展,不断地向更高层次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