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武帝纪》:咸宁四年十月,扬州刺史应绰伐吴皖城,焚谷米百八十万斛。据《王浑传》,所焚又有稻苗四千余顷。稻苗固难刈获,积谷亦未易迁移,然独不能自焚之乎?使佛狸南犯之时,是处坚壁清野,其不能守又不能移者,悉行焚荡;虏马虽健,能以饥军纵横于无人之地乎?固知焦土为御敌之上策矣。
《晋书·王羲之传》:羲之为会稽内史,遗谢安书曰:“仓督监耗盗官米,动以万计。吾谓诛翦一人,其后便断,而时意不同。近检校诸县,无不皆尔。余姚近十万斛。重敛以资奸吏,令国用空乏,良可叹也。”
《周书·裴侠传》:“侠迁民部中大夫。时有奸吏,主守仓储,积年隐没至千万者。及侠在官,厉精发摘。数旬之内,奸盗略尽。”仓储之难于管理如此,故后世积谷,多改储银钱。其弊则在荒歉之际,无由易为粮食。
社仓之制,分谷诸社,令人民自行掌管,善矣,然民或不能自理,而至移之于县,则其弊亦与官所设仓同。愚谓各地仓屋,宜悉由官造。商人之贩易米谷者,皆不许自建仓屋,而责其必僦储于官仓。
官所造仓,易于合式,米谷存储,难于变坏,其善一也。可度远近适中,水陆利便之地造焉,平时既利转输,战时亦易移徙,其善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