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性”的存在是普遍的形象,因此我们的社会才需要法律,借助法律的处罚决定,让社会大众的行为处于一种有秩序的状态,也就是说,“鞭子”在一旁伺候,才会乖乖听话。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现象:法律严格,执法彻底的国家,社会秩序大都良好,虽然民众抱怨自由度不够,但却又喜欢它的“秩序”;至于法律不严,执法宽松的国家,人虽然享有高度的“自由”,社会秩序却一塌糊涂;这就足以说明人的奴性的存在。
人性是:“不到黄河心不死”。人往往不喝敬酒,但罚酒不想喝却又不得不喝。牧马人总是手握皮鞭——有时候人和马并没有什么不同。有“奴性”并不可耻,不知自己有“奴性”才可怕。
那么,有没有绝无奴性,一切自己能做“主”的人?回答是否定的,很多人固然不必“主人”挥动鞭子才会动,但所有的人的行为还是要受到一些力量的规范,否则就无法无天了;连神职人员都有“戒律”,总统也要受到民意机关及法律的监督。“奴性”,连神职人员及一国之尊都有。
懂得了“奴性”的存在,在“管理”人这个课题上,我们就有了着力点,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乐观地认为人是能自我管理的,尤其是与他个人利益、喜好冲突的事情,他只会先想到他自己,因此“赏”固有诱发人性中“善”的一面的作用,但当一个人不在乎这“赏”时,则这“赏”就失去了诱发的力量,因此“罚”(鞭子)就有必要了。因为他如果不在这规范下屈服,则将失去或被剥夺已拥有的东西,绝大部分人在这规范下,都会做出“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