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式的原初状态旨在排除那些会对正义原则的熟思过程可能产生偏见的信息。隐藏那些将影响他们正确推理的当事人特征的“无知之幕”,不可避免地在一个关于什么构成了一个不相关因素的道德争论基础上展开。正如罗尔斯清楚指出的,目标不是要取消实质性的道德论证,而是要将其置于关于原初状态的恰当的细述中。理论的其余部分可以通过询问原初状态的理性代表会选择什么作为管理他们生活的原则来采用严格程度不同的推演形式。要重新绕回到合理契约之方式的这个圈可以这么绕,在一个正确规定的原初状态中选择的原则谱系强烈要求每个人对它的忠诚。
罗尔斯发展原初状态理念时所表现出来的创造性和他试图使其理念发挥作用时显示出来的坚持不懈精神应该为他赢得崇高的赞誉。然而,我认为它最终却没有。而且,其错误是根本性的,人们不可能有机会通过随意改变对原初状态的具体规定,来挽救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罗尔斯他本人已经对之进行了诸多修补。)我将在第9节中陈述我的理由来说明这一点,在此不拟赘言。让我们现在假定我是正确的,问题便接踵而至:建立基于合理契约的正义之方案有何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