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6日,薛先生在一家超市花4元钱购买了一瓶某公司生产的运动饮料。饮用时,发现瓶中有白色絮状物和绿色沉淀物,顿时感到不适,于是找超市理论,超市承认可能由于存放不当导致饮料出现质量问题,但就赔偿问题因分歧较大,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超市售出的饮料确实因存放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按原消法应该是退一赔一,也就是退4元,再赔偿4元,而按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三,如果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同时由于薛先生饮用了该饮料后导致身体不适,且给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给予赔偿。最终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之下,超市给予了薛先生2000元赔偿,并向薛先生赔礼道歉。
维护消费者的尊严,不仅要维护消费者的物质权益,更要维护消费者的精神权益。赋予消费者尊严不仅是保证消费者不受欺诈,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还要使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精神利益得到保护。基于这个理念,这次新消法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引起了各界关注。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有专家提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是中国法律向前迈进的一个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