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格强调政治“宗教”带有积极的责任。卢格写道:“一个人越有价值,他将接受的责任就越多,责任越多,自由就越多,权利和自由的享受就越多。”[62]卢格的政治观点在这一点上是最不“自由的”,国家对宗教的吸收使得自由和责任的融合成为一种必要。然而,像尤尔根·格布哈特将黑格尔派的政治作为一个整体那样将卢格和极权主义的政治思想相关联,又是不合时宜的。[63]毫无疑问,卢格不愿意接受黑格尔的这样一个论断,即市民社会以私人利益的精神特质来构造个人主义的合法领域。像费尔巴哈或者马克思那样,他想通过“全人类的政治化”[64]来克服社会和国家、私人和公共生活的二元论,然而,他的目标与“国家人性化”是等同的。这就需要市民的积极参与,参与到对自由的实现中(必要时通过革命),参与到通过源自他们深刻的道德自主感的警惕来维系自由的过程中。因此,卢格认为政治权利不是自然的权利而是“教育的权利”,是市民通过斗争获得教育的结果。[65]这既不是一种“自由的”思想,也不是一种表达法治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人”承受了由公共法律所定义的权利和义务的国家——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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