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关于管理职能和管理关系的性质问题,理论上并未得到彻底解决。传统理论总是把它理解为行政关系,上下命令服从关系,不平等关系。这种认识与我党和政府提出的“管理即服务”,以及转变政府为服务型政府,在法律关系层面上说不清楚。经济法调整对象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管理关系,它与行政管理关系有所区别。不解决这个问题,经济法就难以成为与行政法有别的独立法律。我长期为此苦苦探索,已有初步认知。社会管理中也碰到同样问题,社会管理更不应该行政化。
第一,根据经典著作中提出的管理的两重性来重新认识管理。任何一种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劳动都需要管理,这是生产力本身的要求,是管理的自然属性。它与基于财产所有权或行政层次所形成服从、不平等关系(即管理与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社会属性)是不同的,社会管理领域中的许多管理即应属于前一类。人类是社会群体,彼此在社会活动中的关系必须有协调,有管理,这是社会生活本身的客观规律的要求,无所谓不平等或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