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马克思来说,劳动是“有目的的活动”[2]。为了实现他或她的目的,处于劳动活动中的个人通过赋予对象以形式从而实现这些目的。因此,马克思把劳动称作一种“创造形式的活动”[3]。进而,就这个活动所创造的对象实现目的或满足代理人的需要来讲,这些对象已经具有了一种使用价值或对主体而言的价值。因而,正如我们在第2章中所看到的那样,马克思把劳动描述为“价值的创造活动”。但是,马克思归于劳动活动的最有意义的特征也许是:在作为创造性活动即创造新对象的活动的意义上,劳动是生产性活动。这些对象又依次构成了后来的劳动活动的客观条件。
在创造实现他们的目的的新对象这个过程的同时,代理人也创造并改变了他们自身。也就是说,当代理人通过劳动实现他们的目的的时候,代理人发展出了新的能力和技能并在他们自身中确认这些新的能力。因此劳动作为构造世界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自我构造的过程。在《大纲》中,马克思把这个过程描述为“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4]。马克思的对象化模式的最后一个特征是:对象化是一个社会过程。它表现在两种意义上:第一,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形式中并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形式而进行的;第二,对象化活动同时是个人创造他们的社会生活——作为他们自己的产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