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色者,我之函也,而或曰:圣人无我,不亦疑于鬼而齐于木石禽虫之化哉?故知:仁,有函者也;圣人,有我者也。有我以函,而后可实。欲其理乎!小体其大体乎!人心其道心乎![129]
相对于理学家将自我普遍化(将其等同于抽象之道心)的趋向,清儒似乎做了某种还原的工作,亦即把与理为一的抽象主体,还原为德性与形色(生命情感)、道心与人心相统一的具体自我。可以看到,在清儒那里,自我已开始恢复了其本来的意义,并得到了真正的确认。
就价值观而言,确认自我(肯定有我)的意义首先在于为个体原则提供了某种本体论的前提。正是从圣人有我的观点出发,清儒对个体原则做了多方面的阐发。按清儒之见,作为理欲统一的主体,自我总是具有独立的意志:“志之自主者,人也。”[130]这种意志具有自主的品格,而非外在力量所能强制:“若其权不自我,势不可回,身可辱,生可捐,国可亡,而志不可夺。”[131]正是不可夺之志,赋予主体以挺立的人格。强调人格的独立性是儒家的基本特点,孔子已有“匹夫不可夺志”之说,孟子则以“威武不能屈”为人格的内在特征,宋明儒学之注重节操,同样体现了相近的价值取向。在这方面,清儒无疑上承了儒家的传统。当然,清儒对独立人格的外在社会效应做了更多的考察:“裁之于天下,正之于己,虽乱而不与俱流,立之于己,施之于天下,则凶人戢其暴,诈人敛其奸,顽人砭其愚,即欲乱天下,而天下犹不乱也。”[132]从正之于己到施之于天下,主体人格由拒斥世俗的同化(不与俱流)走向积极地教化天下,从而展示了其现实的具体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