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三、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的应急处置权作了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采取本法规定的国防动员措施尤其是特别措施,涉及对公民和组织权利的限制,应当慎重使用。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建议将“采取本法规定的国防动员措施” 修改为“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四、草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的实施。有些常委委员、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实施的体制情况比较复杂,可以不作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删去这一款规定。
五、草案第十四条对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编制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国防动员体制机制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理的体制机制有机衔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编制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二款)六、有些常委委员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为落实好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强化对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建议增加一条: “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制度。”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七、草案第二十三条对预备役人员储备作了规定。